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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松翠与高炳炎、吕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翠,高炳炎,吕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吴松翠,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高炳炎,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柱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吴松翠与被告吕柱春、高炳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柱春、高炳炎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自愿以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应当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柱春、高炳炎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