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松翠与高炳炎、吕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翠,高炳炎,吕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吴松翠,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高炳炎,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柱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吴松翠与被告吕柱春、高炳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柱春、高炳炎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自愿以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应当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柱春、高炳炎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王建福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