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孙信安与金大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信安,金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孙信安,男,1957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大山,男,1950年9月8日出生。孙信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5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孙信安要求金大山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孙信安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