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学芳申请宣告游贵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特13号申请人:王学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罗明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利军,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王学芳要求宣告游贵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游贵权,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系申请人王学芳的丈夫。申请人王学芳诉称:被申请人游贵权于2015年2月9日因车祸受伤,经住院治疗出院后,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判决确定游贵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学芳为其监护人。经审查查明:游贵权于2015年2月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于2015年3月10日出院。出院时被诊断为:1、右侧额叶脑挫裂伤;2、右侧额骨粉碎,凹陷骨折,颅底骨折;3、右侧额部头皮血肿并头皮裂伤;4、左侧第3、4、5、右侧第5肋骨腋前支骨折,右侧第12后肋骨折;双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血;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王学芳委托,2016年1月12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游贵权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游贵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学芳为被申请人游贵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全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