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楼起庭与羊小平、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起庭,羊小平,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514号原告楼起庭。被告羊小平。被告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原告楼起庭与被告羊小平、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石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羊小平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8800元,以上两项合计28800元,被告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更泗、宋国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起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小平、润达石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26日,借款方羊小平(甲方)与出借方楼起庭(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羊小平向楼起庭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还款方式:2013年10月26日还款金额为4800元,2014年10月26日还款金额为4800元,2015年10月25日还款金额为24800元。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相关内容,不得单方退出。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羊小平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楼起庭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润达石材在担保单位处盖章。2012年10月26日,原告楼起庭向被告羊小平交付了20000元借款。被告羊小平在2013年、2014年均按合同履行,2015年10月25日,被告羊小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4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楼起庭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羊小平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楼起庭要求被告羊小平归还借款本息24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楼起庭要求被告羊小平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请,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润达石材在《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单位处盖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润达石材应对被告羊小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羊小平、润达石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羊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起庭借款本息人民币24800元。二、被告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羊小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楼起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羊小平承担,被告杭州润达石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