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金柱、刘洋、刘岳与李俊生、李晓霞、XX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柱,刘岳,刘洋,李俊生,李晓霞,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8号申请人:刘金柱,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申请人:刘岳,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申请人:刘洋,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小区。被执行人:李俊生,男,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新兴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七煤销售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南街。被执行人:XX程,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2015)七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俊生、李晓霞在本起案件中无执行内容,被执行人XX程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公告送达。本案的标的是位于新兴区新立街1委20平方米土瓦房房屋安置权益归申请人刘金柱、刘岳、刘洋享有;位于新兴区新立街1委25平方米的砖木房归申请人刘金柱、刘岳、刘洋所有,现已执行完毕。一审判项中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860.00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348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