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行某某诉王建某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某某,王建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行某某,女。被告王建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某某诉被告王建某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行某某以被告王建某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行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人民陪审员 张静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