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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熊金兰与纪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兰,纪秀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7号原告熊金兰。被告纪秀兰。原告熊金兰与被告纪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熊金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金兰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