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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琪斌与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琪斌,袁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9号原告曾琪斌。被告袁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琪斌与被告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琪斌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袁伟平全部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8元,由曾琪斌承担。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