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琪斌与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琪斌,袁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9号原告曾琪斌。被告袁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琪斌与被告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琪斌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袁伟平全部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8元,由曾琪斌承担。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