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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16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璟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