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16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璟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