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与金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金锢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仁。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锢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1元,由原告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