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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待业。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待业。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二)案件执行费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觉履行其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