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忠志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志,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01-2号原告胡忠志,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被告王磊,男,汉族,1971年09月10日出生。被告王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志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忠志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王丽16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胡忠志名下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沙岗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产权证号:31**��**;建筑面积60.5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