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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明依与樊平、李勇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依,樊平,李勇,罗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13号异议人:刘明依,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樊平,女,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罗贵英,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樊平与李勇、罗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明依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海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明依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明依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彬审判员 杨再华审判员 黄明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刁传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