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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郴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郴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郴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郴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胡红锋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