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114号申请人:黄满华。委托代理人:黄洁。申请人:楼异。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满华与申请人楼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满华与申请人楼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理赔申请人黄满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7000元,扣除申请人楼异垫付的24500元,余款52500元定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楼异应赔偿申请人黄满华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款已付清;三、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楼异垫付款计人民币24500元,款定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耀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