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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雪与董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董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李雪,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董海洋,男,(其他不详)。原告李雪诉被告董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海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4年被告在我处购买一台翻斗车,口头约定10天之内还款,并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购车款11.000.00元。被告董海洋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数额,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董海洋在原告处购买二手翻斗车,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据、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款项说明:购车款、经手人:董海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车辆理应给付购车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佐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雪购车款1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