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达国亮与李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国亮,李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达国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鹏、杨梦克,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国亮诉被告李立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国亮于2016年2月1日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调解后,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国亮撤回对李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达国亮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人民陪审员  孟令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