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燕兰与张文钦、林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兰,张文钦,林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834号原告郑燕兰,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文钦,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美双,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兰诉被告张文钦、林美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燕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郑燕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