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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王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分行行长。被告王军,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王军的详细地址及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