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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贺新诉刘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贺新,刘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149号原告高贺新。被告刘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贺新诉被告刘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