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贺新诉刘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贺新,刘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149号原告高贺新。被告刘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贺新诉被告刘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