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03号罪犯叶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