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桑萍申请伊犁州分院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萍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新40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桑萍。赔偿请求人桑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为抗诉、申诉等诉讼程序及上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并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故其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桑萍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