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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