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