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9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克建,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章 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