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孙法阔与王友良、孙西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阔,王友良,孙西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201号原告孙法阔。被告王友良,成年。被告孙西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阔与被告王友良、孙西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