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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孙法阔与王友良、孙西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阔,王友良,孙西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201号原告孙法阔。被告王友良,成年。被告孙西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阔与被告王友良、孙西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