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04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韦卫,李英,陈永萍,陈华梅,游开辉,魏燕梅,吴建国,康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4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徐碧新城吉祥府邸4号)1-5层。代表人高鹏,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卫,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原化工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游开辉,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韦卫,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李英,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陈永萍,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陈华梅,女,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游开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魏燕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吴建国,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康丽英,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上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145-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上诉人及大部分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大田县,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梅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长峰审 判 员 张志历代理审判员 喻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