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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纳斯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杭州华纳斯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77号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1172-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白玉路805号。法定代表人刘广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华纳斯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5222-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民丰村缸窑桥。法定代表人吴洪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洪良,男,1971年4月1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纳斯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50元(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