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伟与胡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胡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57号原告孟伟,女,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市白银区北京路9号5栋324室,身份证号622424197502110421。被告胡斐,男,生于1973年7月11日,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3号2幢3单元4室,身份证号310107197307115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与被告胡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强金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