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娟诉被告赵海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2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