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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娟诉被告赵海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2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