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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学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委托代理人王主玉。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被告吴根良。被告杨学明。被告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明其。被告唐明其。被告顾爱珍。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主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15日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罗支行(以下简称铜罗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由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为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致原告在2014年9月10日代偿了200万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但各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200万元;被告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对上述代偿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向铜罗支行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吴农商银借字(j10201308822)第029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向该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同日,原告与铜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原告作为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一份,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申请原告为其向铜罗支行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该协议书约定:委托人应当在借款到期日还清所有借款及相关费用,若逾期未还款而造成担保人代偿的,委托人应以担保人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代偿期间的利息。原告作为反担保权利人与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为原告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为债务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借款进行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金额为200万元的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及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及违约责任,反担保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金额,反担保权利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余额包括代偿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主合同的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原告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在该提前到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9月初,铜罗支行因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要求原告予以代偿200万元。于是原告在2014年9月10日代偿了200万元。之后,原告要求各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但各被告均置之不理,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代偿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与铜罗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铜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代偿借款200万元后,依法对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及反担保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被告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理应按照相应《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人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反担保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对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由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