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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金建中,局长。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徐良溪。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瑞工商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6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瑞工商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温州舒威鞋业有限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