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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榆018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洪年,秦喜斌,金亚清,张久成,都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喜斌,徐洪年,金亚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张久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C}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榆0182民监2号原审原告秦喜斌,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7组。原审原告徐洪年,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西泉岭屯10组。原审原告金亚清,男,1967年12月29日,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大岭镇虎岗村8组。以上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庄显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桂伍,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久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1组。原审原告秦喜斌、徐洪年、金亚清与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张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田 利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人民陪审员 : 杨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