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盛和新诉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82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盛和新,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韶山市永义乡永泉村。2016年1月27日,本院收到盛和新的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期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经审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是行政机关,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盛和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志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