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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