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