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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钟曦申请曹永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曦,曹永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24161号申请人陈钟曦,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曹永民,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指定代理人XX民(曹永民之兄),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纳三春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15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申请人陈钟曦申请宣告曹永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陈钟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钟曦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