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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志明与刘晓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明,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94号原告唐志明。被告刘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明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志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敏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陆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