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1号申请保全人:林国雄,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美景里**号408,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58********。。被保全人:梁添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御景台*栋2203,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2********。。被保全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江路83号-4至5第二层。负责人:熊刘永。被保全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沿江中路298号C栋A-G房。法定代表人:穆勇。案外人:林国贤,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保全人林国雄与被保全人梁添喜、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林国雄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梁添喜价值166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林国贤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333号民事裁定,准许林国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33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林国贤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林国贤名下座落于江门市潮江路83号-4至5第二层全部房屋。二、在人民币166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梁添喜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