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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41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熟刑初字第0096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初字第009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