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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廷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50号罪犯张廷友,男性,1968年3月2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因盗窃罪,1994年9月15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广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廷友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德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德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德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廷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廷友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