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继信与柯凯、杨凤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信,柯凯,杨凤玲,王金祥,杨佑林,杨爱玲,杨海林,杨薇,李文斌,陈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吴继信。委托代理人:吴寿平。被执行人:柯凯。被执行人:杨凤玲。被执行人:王金祥。被执行人:杨佑林。被执行人:杨爱玲。被执行人:杨海林。被执行人:杨薇。被执行人:李文斌。被执行人:陈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我院于2013年7月10日查封的被执行人柯凯放在武汉市米粮村张湾89号二楼、四楼的缝纫设备等113台(个)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8.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柯凯堆放在武汉市米粮村张湾89号二楼、四楼的缝纫设备等113台(个),第一次拍卖价为人民币8.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