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洪光与张光春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光,张光春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86号原告:王洪光。被告:张光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