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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洪光与张光春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光,张光春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86号原告:王洪光。被告:张光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