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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67号原告薛某,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某某乡。被告张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