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67号原告薛某,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某某乡。被告张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