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谭某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字第15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春记,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9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仲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