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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钟光玉与丘炳剑、刘小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玉,丘炳剑,刘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25-1号申请执行人钟光玉,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炳剑,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小珍,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光玉与被执行人丘炳剑、刘小珍(2015)汀民初字第48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小珍的存款12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200元,尚差238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