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喜、陈治荣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喜,陈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20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民,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元,系该公司清收人员。被执行人:刘玉喜。被执行人:陈治荣。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喜、陈治荣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菏仲裁字第410号裁决书。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喜、陈治荣的住所地及资产在曹县境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便于案件执行,决定将本案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裁字第410号裁决书所裁决的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喜、陈治荣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炜华审判员 蓝 涛审判员 曹肖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