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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邵斌与赵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斌,赵宏伟,魏芳,白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邵斌,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宏伟,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魏芳,女,住四平市红嘴开发区。被执行人白振国,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邵斌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赵宏伟、魏芳、白振国给付借款1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宏伟、魏芳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宏兴家园小区1号楼1层117号车库,面积32.38平方米,产权证号: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85**号予以评估、拍卖。现第一次拍卖程序已结束,流拍价为132758元,申请执行人邵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照流拍价接收该车库。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评估费1328元,公告费12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宏伟、魏芳名下的坐落于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宏兴家园小区1号楼1层117号车库,面积32.38平方米,产权证号: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85**号以132758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邵斌,余款申请人4520元自愿放弃。二、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