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迟春秋诉大庆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春秋,大庆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89号原告迟春秋,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周洪军,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大庆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孙树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春秋与被告大庆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春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7.00元,减半收取2978.50元,由原告迟春秋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