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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明初,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明初,住黑龙江省泰来县。上诉人冯明初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明初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理由严重错误,裁定严重违法,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齐齐哈尔市司法局作出的“说明”和“答复”,是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行为,上诉人起诉撤销“说明”和“答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对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行为不予受理,泰来县人民法院直接采用了违法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2010)泰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致上诉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裁定认为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对上诉人申诉咨询内容作出的明确告知,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裁定认定理由严重错误,结果严重违法,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2013年7月9日、7月11日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对冯明初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齐(物证)鉴字(2010)第10000429号、第10000430号鉴定书的投诉作出了《关于对冯明初投诉事项依规不予受理的说明》和《关于对冯明初投诉问题的答复》,该《说明》与《答复》未对上诉人冯明初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且《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赋予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赋予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