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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立征与谢宝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征,谢宝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葛立征,196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宝磊,1992年2月8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诉讼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久锋,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沂南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被告谢宝磊所有的鲁Q号汽车一辆、原告(担保人)杨立华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宝磊所有的鲁Q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解除对原告(担保人)杨立华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遵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