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立征与谢宝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征,谢宝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葛立征,196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宝磊,1992年2月8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诉讼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久锋,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沂南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被告谢宝磊所有的鲁Q号汽车一辆、原告(担保人)杨立华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宝磊所有的鲁Q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解除对原告(担保人)杨立华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遵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