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卢海龙与朱振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龙,朱振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卢海龙。被执行人:朱振号。本院执行卢海龙与朱振号(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振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海龙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朱振号在2016年2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海龙借款、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卢海龙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